



裁判文書寫作漫談(下)
——裁判文書的說理與撰寫注意事項
仝蕾
裁判文書除了具有引導、宣示社會公平正義價值觀的作用外,其最核心的功能就是消除當事人的困惑、明辨是非、解決爭議。能否達到解決疑惑、平息爭議的效果主要取決于裁判文書中的說理,說理是否清楚明晰、是否嚴謹充分等是實現案結事了的關鍵一環(huán)。此外,在撰寫裁判文書時還需要注意不同審級文書的側重、對證據的論證以及各種細節(jié)問題。
一、裁判文書撰寫的核心問題——“以理服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0號)中規(guī)定,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范以及適用法律規(guī)范的理由;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xié)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要講究文理,語言規(guī)范,表達準確,邏輯清晰,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說理效果。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立場正確、內容合法、程序正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和要求;要圍繞證據審查判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說理,反映推理過程,做到層次分明;要針對訴訟主張和訴訟爭點、結合庭審情況進行說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裁判文書的核心就在于說理,這也是當事人除了判項外最為關注的部分,尤其是敗訴一方。能否讓當事人信服的關鍵就是裁判文書中的說理是否能夠做到“有理有據”。裁判文書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消除各方當事人的困惑,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都會站在自身的立場去舉證和看待爭議,法官如何通過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各方爭議闡釋明白、分清是非,最重要的是讓各方當事人都能夠通過人民法院的裁判清楚自己行為的是非曲直,能夠心甘情愿地接受裁判結果。我們經常說到的“案結事了”就是要力爭案子裁判結果作出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真正地解決,不至于讓當事人繼續(xù)苦惱于這一糾紛,繼續(xù)尋求再次的救濟。但要做到“案結事了”確實不是一件容易事,一名法官在同一時段內會收到幾十件甚至是上百件案件,每個案件都需要在審限內結案,一審法院還需要組織開庭審理工作等,盡管對當事人的引導與解釋工作是貫穿整個審理程序的全過程,但最集中的仍是體現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之中。
每一位法官剛開始撰寫裁判文書時都是從學習前輩資深法官的文書以及公開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文書起步的,慢慢地才形成自己的說理模式。那什么樣的說理才算是“有效”說理呢?所謂“有效”說理,通俗地講,就是“能說到點子上去”,即能夠清晰地讓各方當事人明白你為什么要做這樣的裁判結果,你是如何認定案件事實的,如何評判各方當事人觀點的以及你為什么要選擇這些法律規(guī)定而不是其他法律規(guī)定等。裁判文書的說理需要重點注意以下幾個要素:
選取的表述方式及語言風格。撰寫裁判文書時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裁判文書的受眾,裁判文書是寫給當事人看的,大多數當事人并沒有充足的法律知識儲備,因此撰寫裁判文書時應盡量采用平實簡潔的文風,以簡明清晰通俗的語言去進行說理,當事人拿到裁判文書時可以明白無誤地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據、事實根據以及法律分析意見等要點的含義。當然這里的“平實”風格并不排斥裁判文書的文采,真正的高手恰恰在于“潤物細無聲”地實現了極佳的說理效果。平實的風格是不浮夸、不會為了追求文采而刻意去堆砌辭藻,只求用最恰當且精準的詞匯和表達方式去論述清楚,不會產生歧義,不會引發(fā)新的爭議,不會出現詞不達意的情形等。
注重論證的嚴密性和完整性。在審理案件時,我們需要透過眾多的案件材料分析當事人的實質訴訟目的,即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緣由、想通過訴訟解決什么問題以及如何才能解決其權益需求等要素。在了解當事人的實質訴訟目的之后,在撰寫裁判文書說理部分時,須對案件爭議焦點予以充分論證,不能有遺漏;論證時盡力從多個角度闡釋各方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力求能夠讓當事人理解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以及人民法院的法律分析觀點和當事人觀點之間的異同等。在裁判文書中如果僅列出法律規(guī)定和裁判結果,不進行論證說理,是無法讓人信服的。這樣的裁判文書呈現出來的是“僵硬”和“忽視”,即會讓當事人感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讓人依然無法打消心中的困惑與疑慮,同時也極易認為人民法院對自己的訴求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與關注,從而可能會讓人質疑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質量,進而影響到裁判的公信力。
保持裁判文書說理邏輯的內在統(tǒng)一性。裁判文書前后說理邏輯出現不統(tǒng)一的情況主要是由于法官尚未將相關問題研究清楚,還無法形成清晰條理的思維,因此才會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出現前后邏輯方向錯位的狀況。在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時,由于案件證據材料較多,涉及的問題數量也多,再加上多重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使得裁判文書說理的難度較大。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裁判文書前后裁判思路的不一致,有時候法官自己可能很難意識到這一點。想要避免出現說理邏輯混亂的情況,最關鍵的就是確定好裁判思路,分清說理主次。在撰寫裁判文書時首先要清楚說理的重心在哪里,說理的法律依據和分析觀點是什么,這樣才能保障所有的闡釋都能圍繞核心觀點展開,才不至于偏離既定的裁判方向。
二、裁判文書撰寫須關注的問題
由于訴訟救濟方式往往是在當事人沒有其他能夠求助的途徑而不得不選擇的辦法,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也就成了當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因此,對于承載了當事人厚望的裁判文書就要盡力做到準確和細致。裁判文書的撰寫是一個細致系統(tǒng)的工作,其中包含眾多細節(jié),需要處處考慮周全。
。ㄒ唬└鱾審級裁判文書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各個審級的人民法院所承擔的審判職能并不相同,這種設置是為了通過不同審級來盡量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合法公正的審理,既要避免因審級過少而導致裁判的局限性,又要避免因審級過多而出現審理工作的過分延長與重復。
一審程序是最完整的訴訟程序,也是不同審級訴訟的基礎;谝粚彸绦虻奶匦裕粚彶门形臅厝恍枰獙⑼暾脑V訟程序記錄下來,在撰寫一審裁判文書說理部分時也需要對當事人的主張進行全面回應,且需要在裁判文書中將對案件關鍵性事實的認定過程及支持或者不支持當事人訴訟主張的論證過程等展示出來。因而,一審法官的責任重大,甚至有時候會左右后續(xù)訴訟程序的走向。對于二審程序而言,對于經查證各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案件事實可以不再予以重點關注。當然,二審中依然需要對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分配以及法律關系定性等的關鍵性事實進行核實,同時注意發(fā)現一審沒能關注到的關鍵性事實,有時候影響最終判斷的就是案件的細節(jié)性事實。在撰寫二審裁判文書時,相比一審裁判文書更加注重詳略得當地對案件事實進行表述,如果在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關系性質的確定以及法律適用、裁判結果等方面與一審裁判一致的話,則可以對相關內容進行簡寫;如果與一審裁判文書對關鍵性事實、法律關系性質以及法律適用等某一要素或者全部要素的認定均有不同,二審裁判文書則要對不同之處全面詳細地進行論證與闡述,指出一審裁判觀點和事實證據認證上的缺失、誤解等問題,作出新的裁判結果。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裁判是生效裁判,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毋庸多言。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啟動是極其慎重和嚴肅的事情,只有在當事人有充足的證據和理由能夠證明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適用錯誤或者認定案件主要事實錯誤等重大情況時方能依法啟動。對于再審裁判文書的撰寫要求較高,尤其是在分析定性和說理上,既然認定原生效裁判存在問題,那就應當就爭議問題進行精準說理和分析,此時的說理和分析不僅僅是面向當事人,也是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潛藏著統(tǒng)一一定區(qū)域內裁判規(guī)則的重要意義。
(二)對程序性事項須表述全面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很多程序性事項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據,也是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的保障。我們往往會將更多精力放在案件的實體裁判上,在裁判文書中容易忽略完整記錄和回應當事人關注的相關訴訟程序這一環(huán)節(jié)。重要的訴訟程序事項包括原告起訴時間、上訴人上訴時間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間,合議庭組成人員,管轄權異議情況,是否有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情況,是否有中止審理情形,是否存在發(fā)回重審情形,是否進行了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是否有當事人主體變更、追加、訴訟承繼等情形,是否有當事人訴訟請求變更以及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出庭應訴等。程序權利與實體公正緊密相關,裁判文書對訴訟程序過程的記載以及對當事人有關訴訟程序質疑的回應都是公正審判的要求。
。ㄈ┮宰C據分析支撐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審理案件的關鍵和基礎,而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依賴于法官對于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的取舍和分析,因此,在撰寫裁判文書時不能忽略了對證據材料取舍分析的理由陳述。如果僅僅是將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簡單加以列舉然后直接得出認定結論,則無法看到法官對證據材料效力的認定過程,容易引起當事人的質疑。
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或者法律觀點的直接證據,需要在裁判文書中說明其來源及主要內容、證明目的以及人民法院對其證明內容的確認結論和認定理由。在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時,應當圍繞各個間接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相互關聯佐證的關系、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閉環(huán)等進行闡述。當出現通過案件證據材料也無法確認案件相關事實的情況,只能采用推定方法對案件的法律事實予以固定時,裁判文書應當闡明采用推定方式的緣由、依據和推理的分析思考過程。裁判文書對證據材料分析認定過程的描述也是說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后續(xù)作出最終裁判結論奠定基礎,提供事實根據,不可或缺,需要高度重視。
。ㄋ模┚o摳細節(jié)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0號)的規(guī)定,裁判文書行文應當規(guī)范、準確、清楚、樸實、莊重、凝練,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語、土語、生僻詞語、古舊詞語、外語;特殊情形必須使用的,應當注明實際含義。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不能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作為結論性論斷?梢,裁判文書中的語言表述相當重要。
裁判文書承載著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和信任,因此,我們應當盡全力保障其精準性。在辦理案件時,除了把案件事實審查清楚、法律規(guī)定適用準確之外,也要避免出現文字錯漏等低級錯誤,力爭在每一個細微處都能做到精準無誤。如在辦理系列案過程中,盡管各個案件裁判文書里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和作出的裁判結果基本相同,但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等方面仍存在差異,而且有時候不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之間也會存在差別,因此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就需要把當事人這些個性化的信息寫準確,一方面是對當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保證司法裁判的嚴謹性和公信力的需要。細節(jié)決定成敗。一份裁判文書即使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裁判結果均正確的情況下,若出現了文字或者其他方面的錯漏,也會直接影響當事人對這份裁判文書的信任度。因此,我們必須以“如履薄冰”的謹慎態(tài)度去認真寫好每一份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的寫作需要經年累月地錘煉和不斷地自我學習與提升,是法官終身的必修課,這條充滿挑戰(zhàn)和光明的路,需要我們一步一步、腳踏實地地去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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